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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产业创业探析

2017-12-04

什么是社会产业?智者见智,仁者见仁,目前尚无权威性定义。其中,《社会事业与社会产业协调发展研究》一书(作者:李艳丽)认为,社会产业就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以成本——收益为运作模式,同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机构群体,这个经营性质的事业单位(笔者注:含社会组织)群就是社会产业。它几乎囊括了社会服务业的所有方面。本文所要论述的是狭义社会产业,特指伴随、依托和依靠社会组织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以公益性为主兼具经营性的、围绕社会服务和社会管理开展业务的一种新兴产业。

这个狭义社会产业的概念,强调社会组织的发展是社会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社会组织,便不会有社会产业;只有社会组织发展到相当程度即具有一定规模的时候,社会产业才会产生和形成,而社会组织也将伴随着社会产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

那么,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状况如何?是否具备催生社会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了呢?笔者想用三句话来概括。

第一句话,社会组织发展状况良好,初步具备催生社会产业的条件。总的来说,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处于快速发展期。笔者手头有组数据:全国社会组织的数量,2006年是35.4万个,2012年发展到49.2万个,增长了39.98%。社会组织包括三类,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2006年至2012年,社会团体从19.2万个增至26.8万个,增长了39.58%;民办非企业单位从16.1万个增至22.1万个,增长了37.27%;基金会从1144个增至2961个,增长了158.83%。另外,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有30万个。我国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岗位有1200多万个,形成的固定资产有1885亿元,实现增加值直逼千亿元。社会组织遍布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劳动、民政、体育、环保、法律服务、社会中介服务、工商服务等众多领域。事实已经表明,新兴社会产业在我国正在形成。

第二句话,社会组织正处于大发展机遇期,社会产业蓬勃发展之势正在形成。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基于党的十八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十八大号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吹响了社会组织发展的新号角,出现了许多改革创新的举措。如在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方面,已经出现了“宽进严管”和政府部门退出“业务主管”的势头。例如,北京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则实行在民政部门备案制,两市 “改革新政”一出,便分别有一万多个社会组织提出认定或备案。同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步伐的加快,在“政事分开”中将产生一大批新社会组织。以此观之,社会组织的发展,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上,实现“翻番”式增长是可以期待的。随之而来的,新兴社会产业的蓬勃发展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第三句话,社会组织和社会产业的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进入良性循环发展阶段任重道远。为什么这样说?一是社会组织发展尚未进入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轨道,旧体制机制的制约力量严重影响着新体制机制的形成。虽然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大大提高了,但相应法律、法规、制度的建立健全严重滞后,发展环境尚不够理想。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还有大量工作要做,还要破解诸多难题,单就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而言,就需要下一番很大的功夫。二是现有社会组织中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人力资源支撑力度不够。主要表现在,经过专业培训、具有一定从业经验的人员少而又少;人员招募极少采取公正、公平和市场化运作方式,暗箱操作居多;从业目的五花八门,理念千差万别,服务和管理缺乏“规定动作”,只好靠“自选动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宏观指导不到位,微观基础不牢固,进展难以十分顺畅等。过去,社会组织所以较难走出人们形容的“轰轰烈烈——冷冷清清——无声无息”的怪圈,恐怕都与这些因素有关。今后,要走出这个“怪圈”、走上良性发展之路,也必须下决心解决这些制约因素。可喜的是,在党的十八大精神鼓舞下,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官员到专家学者,从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热心公益事业的公众,越来越多的人已经和正在将自己的认识往党的十八大精神上统一,社会组织和社会管理改革已经和正在汇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洪流之中,社会组织和社会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

既然如此,社会产业领域的创业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社会产业绝非一般产业,社会产业创业亦非一般创业。笔者认为,探析社会产业及其创业,起码要明确这么几点:

一是明确社会产业创业的前提条件——社会组织的发展和繁荣。前面已经提到,伴随党的十八大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伴随社会管理的加强、改革和创新,社会组织正呈现“翻番式”发展势头,这种大发展、大繁荣的过程既是社会产业形成的过程,也是社会产业创业的过程,更为社会产业创业创造了必要前提、开辟了广阔天地。此不赘述。

二是明确社会产业创业的实质内容——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任何产业的创业,都追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产业创业也不例外。所不同的是,社会产业创业永远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永远追求社会效益的最大化。这是因为,社会效益集中体现社会组织生存和发展的价值。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可以放弃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附属于社会效益的,是为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和保障的。离开社会效益去追求经济效益,社会组织只能是死路一条。

三是明确社会产业创业的生命线——坚持和贯穿公益性。顾名思义,公益是相对私益而言的,即公众利益、公共利益、国家和民族利益。公益性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也是社会产业的本质属性,从事社会产业以及社会产业创业都必须坚持和贯穿这一本质属性,这既是个基本理念问题,也是个行为准则问题,须臾不能离开。毫无疑问,公益性主要体现在追求社会效益上。同时也体现在获取经济效益上,只讲社会效益不讲经济效益,那是“一点论”,不符合辩证法。问题的难点和症结在于,如何把握在坚持和贯彻公益性之中实现经济效益;包括在哪些方面获取经济效益,采取什么方式获取经济效益,对于所获取的经济效益怎么使用等诸多问题上,都必须立足于公益性、围绕着公益性。近年来闹得纷纷扬扬的“郭美美事件”,说到家,问题就出在没有坚持和贯穿公益性这条“生命线”上,其教训是十分沉痛的。

四是明确社会产业创业的根本目的——实现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建立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其中应以从业人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成长性为重点。这要靠坚持和贯彻“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公众支持”的方针原则,经过全社会的长期努力来逐步实现。另一方面,要作好社会组织“造血功能”的文章。社会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撑,而经济支撑即经费来源靠什么?就目前山东乃至全国的情况,主要靠会费开办费、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这些“输血”式方法。当然,这是必要的。但是,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培养、依靠和提高社会组织自身的“造血功能”。

笔者认为,培养社会组织的“造血功能”是社会产业创业的重点。而要抓住这个重点,就要在三个关键性问题上多下功夫:

首先,创造条件赢得更多的政府“购买服务”。据民政部长李立国及其民间组织管理局长王建军透露,政府部门要逐步将微观层面的事务性服务职能、部分行业管理职能、城市社区的公共服务职能、农村生产技术服务职能、社会慈善和社会公益等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同时制定监督管理承担了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的具体规则;建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和财政资金支持社会组织的制度,通过合同立项、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对社会组织的资助机制,设立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专项资金,分类制定社会组织财政补贴政策。其中,政府购买服务是社会组织收入的大头。实际上,合同立项、委托管理、财政补贴等也属于“购买服务”的范畴。国外社会组织资金来源的60%——70%或以上是政府采购。在我国,政府采购的力度正逐步加大,已有2006年的3000多亿元增长到2012年的一万多亿元,几乎翻了两番,年均增速超过25%。

然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资金绝非“人头费”,不会平均分配,是在一定法规约束下规范进行的。在众多社会组织中,只有那些具备服务功能、能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社会组织,才能享受到政府对其服务的购买。这就要求社会组织,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既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职能作用,提高承接政府职能和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又要大力开展诚信创建、品牌塑造、服务社会的各种活动,不断提升社会公信力;还要建立健全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平台和机构,设计好必要的公益性岗位、公益性科研项目和调研项目以及公益性公共工程等,创造足够的政府所需购买的优质服务。

创造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过程,就是社会产业创业的过程,也是社会组织通过创业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过程。

其次,创办并利用社会企业在公益性经营中“造血”。社会企业不是纯粹的企业,也不是一般的社会服务,是企业与社会服务的“融合”,是立足于解决社会问题而创办的企业,它通过商业手法运作来赚取利润并将利润贡献社会,它重视社会价值多于追求企业盈利。如扶助弱势社群、促进小区发展和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企业本身的投资。社会企业的创办主体可以多种多样,本文所讲的是社会组织创办的、用于增强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社会企业。

社会组织创办的社会企业,通常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团体对企业实施控制的托管人或董事参与基础上的自治组织,它就其产生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向其利益相关者负责,收益可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分红,其中用于社会组织持续发展的部分必须占大头即50%以上。社会企业的突出特点是:运用商业工具和方法实现社会组织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社会资本与商业资本相混合,社会方法与商业方法相混合;以有利于公共利益的方式实现财务目标和自身发展;市场驱动和使命导向有机结合等。

社会组织创办社会企业,既是国家法律法规所允许的,也是社会产业发展所必需的,更是社会组织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社会组织的成员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在坚持公益性运营这一本质特点基础上,创造条件创办自己的社会企业,促进社会产业和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良性互动。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大地上就会出现一批社会产业的创业家——社会企业家,即认识到社会问题,运用企业家精神及方法来组织、创造、管理企业,进而达到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目标的新兴群体。

再次,通过搞好公益性有偿服务来“造血”。对于社会组织来说,创办社会企业相对难度会大一些,而开展公益性有偿服务则相对容易得多。社会组织管理法规对社会组织的收费有严格规定,明确要求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等。同时也明确指出,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社会组织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是可以收费的,是能够为社会组织带来收入的。

需要强调的是,这种收入必须来自公益性有偿服务。这里有两个要点:一是公益性有偿服务的项目,必须是社会组织成员中多数人所普遍需求的,而非少数人尤其个别人的需求,即必须是公共服务产品或项目;二是收费标准不是由市场决定的,更不能追求“最大化”,而必须是按照成本加微利的原则计算出来的。例如,要为创业者代理注册一个50万元的公司,费用一般包括:取照费490元(工本费、公告费),全套公章刻制费300元,验资费1000元,代码证费205元(有时可省掉),地税80元,印花税150元,税务代理500元,工商代理800元,合计约3500元左右。这种代理服务,就属于公益性有偿服务,它比创业者自己去跑、去办,要减少很多麻烦、节省很多时间和费用。类似的服务,既可以由社会组织直接办理,也可以交由社会企业承担。当然,如果具备条件,只服务不收费更好。

靠公益性有偿服务来增强社会组织的“造血”功能,不失为社会产业创业的一个办法。但是,相对于政府购买服务和创办社会企业来说,这只是个辅助办法。而且在实施中经常会碰到“公益”、“有偿”这两个敏感问题,需慎之又慎。

只要我们在以上这三个方面保持头脑清醒、注意多下功夫并逐渐实现突破,社会产业创业是必定会大见成效的,社会组织和社会产业也必定会在这种创业中增强活力,积累后劲,走上可持续发展道路的。(本网通讯员)